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詐騙罪:欺詐罪的定義與刑罰

香港沒有一條叫「詐騙罪」的罪名——實務上的「詐騙」主要以《盜竊罪條例》第16A條的欺詐罪(最高監禁14年)及第17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(最高監禁10年)檢控,涉及多人協議時另有串謀詐騙。本文拆解這組罪名的元素與分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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欺詐罪(第16A條)的元素

任何人藉欺騙(明知虛假的陳述或行為)並意圖詐騙,誘使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作為,導致:(一)該他人或第三者蒙受不利或相當可能蒙受不利;或(二)被告或第三者獲得利益——即屬欺詐罪。它比第17條更闊:不必實際取得財產,令對方蒙受不利的風險已足夠。常見案型:假投資計劃、虛假貿易文件、騙取批核(貸款、簽證、資助)。

「呃」與「唔還」的法律分界

唔少人被指控詐騙,其實爭議在於商業失敗與刑事欺騙的分界:借款後生意失敗還不到錢,本身是民事糾紛;但若借款時已虛構還款能力、資金用途或抵押品,就跨入刑事欺詐。控方要證明的是陳述當時明知虛假——這正是此類案件的攻防核心,也是不少「拖數變詐騙」指控站不住腳的原因。

判刑框架

詐騙類罪行的量刑同樣「金額行先」,並重視預謀程度、受害人數、持續時間及誠信位置。小額單次個案可在裁判法院處理;金額大、有計劃的騙案動輒以年計刑期,並常見於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。判刑詳情見詐騙罪判刑專頁

常見問題

詐騙罪同呃錢有咩分別?

法律上「呃錢」按情節以欺詐罪(16A)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(17條)檢控,前者最高14年、後者10年。多人合謀則可控串謀詐騙。

還唔到錢會唔會變詐騙?

單純還不到錢屬民事糾紛。刑事詐騙要求借款當時已作出明知虛假的陳述(虛構用途、能力、抵押)。分界在於當時的主觀狀態,須以客觀證據推論。

受害人撤回指控,件案係咪就完?

不是。檢控決定屬律政司,受害人意願只是考慮因素之一。但受害人獲全數賠償對求情有實質幫助。

面對控罪,唔知下一步點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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