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虛假陳述」不是單一罪名,而是一組行為的統稱:在文件、申請或法定聲明中提供明知虛假的資料。視乎場景,可以構成欺詐罪、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、宣誓下作假證供,或違反個別條例(如《房屋條例》)的專門罪行。共通點:文件白紙黑字,證據清晰,處理重點在「明知」與後果控制。
被調查或已被落案?案件越早處理,可行的出路越多。
免費案件評估常見場景與對應後果
攻防重點:「明知」與「重要性」
虛假陳述類控罪的兩個核心:(一)明知虛假——真誠誤解(例如對「入息」「資產」定義理解不同)、由他人代填而不知情,都是實務上常見的抗辯方向;(二)陳述的重要性——資料是否影響審批結果。文件證據雖清晰,主觀狀態仍須由控方證明,這是此類案件的主要空間。
常見問題
虛假陳述一定係刑事?
不一定,視乎場景。商業談判中的失實陳述可能屬民事失實陳述;向政府部門、以法定文件作出的明知虛假陳述才進入刑事範疇。
填錯表同講大話點樣分?
分界是主觀狀態:疏忽填錯欠缺「明知」,不構成刑事虛假陳述,但須有合理解釋支持(例如一貫的理解、資料來源)。
更正咗份文件仲會唔會有事?
主動及時更正是強力的求情及「無意圖」佐證,越早越好;被揭發後才更正的作用有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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