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刑事罪行條例》下的偽造罪組合覆蓋整條鏈:偽造虛假文書(最高監禁14年)、使用虛假文書、管有虛假文書——製作假嘢、用假嘢、甚至意圖使用而持有假嘢,都是獨立罪行。「文書」定義極闊:證書、合約、支票、卡類、電子紀錄都包括在內。
被調查或已被落案?案件越早處理,可行的出路越多。
免費案件評估常見案型
- 假證書——學歷、專業資格、疫苗/檢測證明;
- 假商業文件——糧單、僱主信、銀行月結單(借貸及簽證申請常客);
- 假授權/簽名——冒簽支票、合約、同意書;
- 證件類——假身份證明文件屬更嚴重的專門罪行。
控罪核心是文書「虛假」(訛稱由某人/某機構製作)及行為人意圖誘使他人接受為真而行事。
抗辯與處理方向
常見攻防位:(一)知情——使用者是否知道文件屬偽造(由中介「代辦」的文件,申請人可能真誠以為真確);(二)意圖——有否誘使他人依賴的意圖;(三)授權爭議——「冒簽」是否實際獲口頭授權。判刑方面,偽造罪與其誘使的目的掛鈎——為騙取大額貸款而偽造,刑期跟隨欺詐的量刑邏輯;單一文件、後果有限者,非監禁處理有空間。主動交代文件來源、指證製作者,屬有力求情。
常見問題
幫人「整靚」份文件,算唔算偽造?
修改文件令其訛稱真確(改成績、改日期、改銀碼)即屬偽造,不論是否收費。
唔知份文件係假,用咗會有罪嗎?
使用虛假文書要求知道文件虛假。真誠不知情是完整抗辯,但須有可信情節支持(來源、價錢、常理)。
偽造文書判幾重?
偽造最高14年,實際判刑視乎目的與後果:配合大額欺詐者以年計,單一輕微用途者有非監禁空間。
本文由香港金錢罪案法律中心編輯,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,並不構成法律意見;法例及程序或有變更,個別案件請諮詢合資格的法律專業人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