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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誠實使用電腦:一條被重新劃界的罪

「不誠實使用電腦」(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61條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」,最高監禁5年)曾是檢控機關的「萬能Key」——任何涉及電腦的不當行為都用它兜底。直至終審法院在2019年裁定:條文不適用於行為人使用自己的電腦。呢個界線改寫了整條罪的適用範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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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家仲告到啲乜

第161條的核心是「取用(obtain access to)電腦」——按終審裁決,用自己的手機、電腦作出的行為,不構成「取用」他人電腦,不能以此罪檢控。條文仍然適用於:未經授權取用他人或公司的電腦系統——例如盜用同事帳戶登入公司系統、離職後用舊密碼入侵、駭入他人網上帳戶取得資料以圖利。

唔用161,唔代表冇罪

用自己裝置做的不當行為,控方會改用其他罪名:網上騙案用欺詐罪、偷拍用窺淫及相關罪行、發布私密影像有專門罪行、盜取資料圖利可用盜竊或其他途徑。實務意義:(一)被控161的案件,應即時檢視「取用」元素是否成立——舊思維下錯誤檢控的空間存在;(二)自己裝置不是免死金牌,行為本身另有對應罪名。

常見問題

用自己部電腦犯案,係咪告唔到我?

第161條告唔到,但行為本身多數有其他對應罪名(欺詐、盜竊、專門罪行)。「用自己機」只排除一條罪,不排除刑責。

登入前公司個系統攞資料,有咩事?

未經授權取用他人電腦系統正是第161條的核心適用情況,另可能涉及其他罪名。最高監禁5年。

同事俾密碼我用佢個account,算唔算未經授權?

視乎授權範圍及系統擁有人(公司)的政策。獲個人同意不等於獲系統擁有人授權,灰色地帶應謹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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