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不誠實使用電腦」(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61條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」,最高監禁5年)曾被檢控機關視為適用範圍極廣的「概括性」罪名——任何涉及電腦的不當行為均可能以此罪檢控。直至終審法院在2019年裁定:條文不適用於行為人使用自己的電腦。這條界線改寫了整條罪的適用範圍。
被調查或已被落案?案件越早處理,可行的出路越多。
免費案件評估現時仍可檢控的行為
第161條的核心是「取用(obtain access to)電腦」——按終審裁決,以自己的手機、電腦作出的行為,不構成「取用」他人電腦,不能以此罪檢控。條文仍然適用於:未經授權取用他人或公司的電腦系統——例如盜用同事帳戶登入公司系統、離職後以舊密碼入侵、入侵他人網上帳戶取得資料以圖利。
不以第161條檢控,不代表沒有刑責
以自己的裝置作出的不當行為,控方會改用其他罪名:網上騙案用欺詐罪、偷拍用窺淫及相關罪行、發布私密影像有專門罪行、盜取資料圖利可用盜竊或其他途徑。實務意義:(一)被控161的案件,應即時檢視「取用」元素是否成立——舊思維下錯誤檢控的空間存在;(二)使用自己的裝置並非免責保證,行為本身另有對應罪名。
常見問題
使用自己的電腦犯案,是否無法檢控我?
不能以第161條檢控,但有關行為多數另有對應罪名(欺詐、盜竊、專門罪行)。「使用自己的裝置」僅排除此一罪名,並不排除刑事責任。
登入前僱主公司的系統取得資料,會有甚麼後果?
未經授權取用他人電腦系統正是第161條的核心適用情況,另可能涉及其他罪名。最高監禁5年。
同事給予密碼讓我使用其帳戶,是否屬未經授權?
視乎授權範圍及系統擁有人(公司)的政策。獲個人同意不等於獲系統擁有人授權,灰色地帶應謹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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